修正「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2條及第3條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法規內容
第4條 本校同年制各系得互為輔系,其設置輔系可接受輔系學生之名額、標準與條件,由各系訂定,並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各系學生得自入學後第二學年起至應屆畢業學年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本校或他校同年制課程為輔系。
第5條 學生申請修讀輔系,應於符合申請期間的當學期,註冊前二週持在校歷年成績表與申請書先向原肄業主系提出申請,經審查認其確具修讀輔系能力者,送請所選輔系系主任同意,再送註冊組彙送教務長核准。
輔系以一系為限,學生選定輔系後不得要求改修;但轉系生得因轉系而申請以原系為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