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學部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4、5條及第8條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大學部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4、5條及第8條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學部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4、5條及第8條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法規內容
第4條 抵免學分依據之課程標準:
四年制一年級或二年制三年級新生,其辦理抵免之科目,應以該生入學年度之課程規劃表之科目為準。轉系或轉學生則以轉入年級之課程規劃表為抵免辦理依據。但若學生提示十年內在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明並以之申請抵免時,該科目已自入學或轉入年級之課程規劃表上取消,各系所仍應從寬列抵免修相關科目。 惟30+大學學分抵免課程應以審認通過之課程為抵免依據,並可跨校(限教育部30+大學計畫核定通過學分學程之間)抵免與擬取得學位系所畢業條件相關學分至少6學分。
第5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含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
二、選修學分(含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
三、輔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
五、外校所修習之「服務與學習教育課程」得依規定申請抵免之。
第8條 抵免學分上限:
一、轉入大二抵免(承認)學分不得超過45學分。
二、轉入大三不得超過64學分,修習完成大三課程之相關科系之學生不在此限,其中專科部學分抵免總數,不得超過56學分。
三、四技新生抵免不得超過45學分。
四、二技新生(三年級)抵免不得超過30學分。
五、碩士班(含在職專班)抵免不得超過其畢業學分二分之一(不含論文6學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