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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22條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22條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22條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法規內容

第22條 請假和考勤

一、實習期間的請假和考勤,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實習機構無明確規定者,優先適用各教學單位課程規定。

二、實習生的請假,應於實習機構核准後,向學校輔導老師報備,未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或未完成向學校輔導老師報備程序者,皆視為曠職。

三、實習生因缺勤情形致實習機構辭退或終止實習者,實習成績不予及格。

四、缺勤後的實習時數如不足課程規定下限,應補足至最低時數。

五、缺勤時數達該門課程規定時數三分之一者,該次校外實習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學期課程的請假和考勤,在實習機構或教學單位無明確課程規定的情形 下,應檢具證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定假日:因校外實習屬於課程,比照放假,不列入缺勤時數之計算。

(二)公假:因實習座談、研習活動、返校辦理課程或畢業手續等,不列入缺勤計算。

(三)事假:以8小時為一日,最多五日。

(四)病假:以8小時為一日,最多十四日。

(五)不論事假、病假、曠職,凡缺勤日數達十日者,成績考評不予八十分以上;缺勤日數達二十日 者,成績考評不予七十分以上。

(六)實習生工作時間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學習型實習 依據合約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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